醫院應主動向患者提供處方;
門診患者可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
醫藥代表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
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醫生進行公示;
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對達不到控費目標的醫院,核減或取消資金補助、項目安排……
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實施意見》,提出了一攬子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改革政策。
嚴厲打擊租借證照虛開發票等行為
《意見》提出,嚴厲打擊租借證照、虛假交易、偽造記錄、非法渠道購銷藥品、商業賄賂、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以及偽造、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懲處違法違規企業和醫療機構,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藥品采購不良記錄、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和個人信用記錄并按規定公開,公立醫院2年內不得購入相關企業藥品;對累犯或情節較重的,依法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
醫藥代表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
建立“醫藥代表管理平臺”,將全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藥代表納入平臺登記備案,充分發動社會監督力量,讓醫務人員和公眾對其合法身份和學術推廣行為進行監督。
醫藥代表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對違規銷售藥品的醫藥代表,相關部門要實時將其違規銷售藥品的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不合理用藥的處方醫生將被公示
醫療機構要將藥品采購使用情況作為院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每季度公開藥品價格、用量、藥占比等信息;加大合理用藥培訓、考核,落實處方點評、中醫藥辨證施治等規定,重點監控抗生素、輔助性藥品、營養性藥品的使用,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醫生進行公示,并建立約談制度。
對醫療機構藥物合理使用情況進行考核排名,考核結果與院長評聘、績效工資核定等掛鉤。
門診患者可自主選擇購藥
推進醫藥分開,醫療機構應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主動向患者提供處方。門診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
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將醫藥費用控制情況與公立醫院財政補助、評先評優、績效工資核定、院長評聘等掛鉤,對達不到控費目標的醫院,暫停其等級評審準入、新增床位審批和大型設備配備等資格,視情況核減或取消資金補助、項目安排,并追究醫院院長相應的管理責任。
探索建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黑名單制度
推進“三醫”聯動改革,充分發揮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醫藥費用的控制和監督制約作用,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探索建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管理和黑名單管理制度。
在全省全面實施基本醫療保險付費總額控制,加強基金運行風險防范的基礎上,結合基金收支預算管理,進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穩步推進按單病種、按人頭、按病種組(DRGs)等多種付費方式改革,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標準。
規范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加強各類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探索研究職工個人賬戶改革,建立職工醫保門診統籌。